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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酿车祸,车主担责还赔偿

日期:2012/10/28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摩托车借给朋友骑酿成车祸,致人受伤致残。面对巨额医疗费用,车主、肇事者和原车主相互推诿拒绝赔偿。日前,界首市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乔伟赔偿原告乔运来医疗等各项费用6.7万余元。2011年7月31日18时许,没有驾驶证的乔伟中午饮酒后,从同村村民乔宇处借来一辆入户为邱良明的两轮摩托车,行至某交叉路口时将行人乔运来撞倒后逃逸。乔运来受伤后经住院治疗39天,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经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运来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乔伟饮酒后无证驾驶未年审机动车,且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形下在道路上行驶,应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乔伟、乔宇及原车主邱良明相互推诿拒绝赔偿,无奈,原告乔运来将乔伟、乔宇及原车主邱良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等各项损失116833.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乔伟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伤乔运来,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乔宇明知乔伟没有取得驾驶资质而将摩托车借给他,显然也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邱良明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乔伟赔偿原告乔运来医疗等各项损失67206.33元,乔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摩托车系被告乔宇于2010年10月份以1150元的价格从被告邱良明处购买,买卖双方虽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邱良明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邱良明不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被告乔宇将未年审的机动车辆支配权交给饮酒后且无驾驶证的被告乔伟,此出借车辆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交通事故肇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17种情况】【十级伤残标准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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