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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批捕“8·31”特大交通事故案三涉罪人

日期:2012/10/1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本报讯 近日,市检察院依法对8月31日发生在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境内造成11人死亡、1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案三责任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今年8月31日8时50分许,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公司驾驶员郭某某驾驶机件不合格的豫M15260号客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至784km+480m处,猛踩制动减速,致使该车侧滑撞击路左侧桥面护栏后冲出道路,坠入边沟侧翻,造成11人死亡、1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李某某、辛某某作为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公司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致使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员郭某某驾驶机件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超速行驶,且辛某某身为乘务员,没有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导致了事故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市检察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伤员救助、交通疏导、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并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进行认真细致的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图、完善勘查记录,提取相关的物证、痕迹,并多次和公安机关沟通案情进展情况,提出多项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和建议,为审查逮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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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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