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受伤,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可是用人单位认为张某下班后办私事转道回家,不算工伤。用人单位将相关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从单位回家有三条路,他下班回家时,在其中一条路上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下班受伤被认定工伤 单位不服打官司
张某家住旅顺,在大连某公司上班。 2010年11月29日16时43分,张某下班后,进行指纹打卡后,离开了工作场所。和往常一样,张某骑着摩托车回家。当天17时05分,在马北线39公里+700米处,张某的摩托车与一辆普通货车相撞,事故导致张某受伤。张某伤得挺重,被送往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确诊为“下颌骨正中、左髁突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
2010年12月23日,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而且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来,劳动仲裁确认张某与大连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去年3月17日,张某向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1年6月17日,人社局经过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所受伤害的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范围,认定为工伤。
而对于这份《工伤认定决定书》,大连某公司不服,先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又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法院:回家三条路 走哪条都算工伤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大连某公司认为,张某瞒报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他在下班途中办私事后转道回家,并没有走正常下班回家的路线,在这个过程中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而法官说,交通事故发生在张某下班后,在时间上,出现几分钟甚至十几分钟的误差,都是合理的。而张某下班回家,有三条路线可供选择,他是在其中一条路线上受伤,应当认定他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一审宣判,大连某公司败诉。该公司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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