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滨城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工伤事故纠纷,现年25岁的当事人在工作期间,不慎被高速运转的清花机将右手手指全部截去,然而在要求单位补偿时,用人单位却以当事人在出院后未向单位请假而被开除,同时拒绝赔偿。
成某是滨州市惠民县辛店乡某村25岁农村小伙,2008年进入滨州市一纺织公司工作,同年6月19日凌晨,成某在生产车间操作机器时手臂不慎被高速运转的清花机压伤。随后,成某被紧急送往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治疗,虽然治疗及时,但是成某右手手指却被全部截去,落下了残疾,当时公司给垫付了4万元医疗费。2009年4月,滨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成某为工伤,2009年8月,滨州市劳动技能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七级。出院后成某多次找原单位要求赔偿,但公司却以成某出院后既没有请假又没有到公司上班,已经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无奈之下,成某将该纺织公司诉至滨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年12月,滨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纺织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成某伤残补助等共计75000余元。裁决生效后纺织公司仍然拒绝履行义务,2012年4月成某向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成某的父亲找到办案法官,哭诉道:“儿子不但没有了工作,而且落下了残疾,如今原来谈的对象也离开了,纺织公司除垫付的医药费外分文未给”。承办法官阅完卷宗了解完情况后,立即给该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三日内履行裁决义务。然而三日后该公司仍未履行,执行法官便对该公司厂房和设备进行查封,最终该公司缴纳了全部伤残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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