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20日电(记者 郑黎)浙江省宁波市一企业员工谈某在上班时抽烟,不慎被烧伤,他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审理了此起劳动工伤行政案,法官认为,抽烟不属必要生理需求,谈某抽烟导致烧伤不能算作工伤。
据了解,谈某原是宁波一建材公司的员工,在固化剂生产岗位工作。2010年1月13日,谈某在工作期间去卫生间方便后抽烟,不慎点燃自己身上沾有可燃化学物质的工作服,致其烧伤。随后,谈某向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他便向鄞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谈某认为,自己在工作时间抽烟是为了解乏提神,这是正常生理需求,所以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被告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谈某提出抽烟是正常生理需求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抽烟行为与工作无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而谈某所在的公司则辩称,公司明令禁烟,谈某在工作时间抽烟已违反公司规定,他曾多次因此被公司警告。所以,谈某私自抽烟引起烧伤不属于工伤范围。
本案法官表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吃饭、喝水、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此案原告作为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职工,在公司明令禁烟禁火的区域上完厕所点火抽烟,不属于必要生理需求,因此不能认定谈某的烧伤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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