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重点专题

 
 

法律资讯

 
 
 
 
 
 
 
 

热点新闻

养狗咬伤路人,主人赔偿6.5万

日期:2012/9/2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很多乡村百姓都有养狗的习惯,为的是能看家护院,但是,如果出现狗咬人的情况,应怎么区分责任,怎么进行赔偿?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判决由被告付某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合计65000元。
  2010年8月1日,原告马某骑摩托车到石门县夹山公园夹山寺居委会,当日12时许,原告骑摩托车途经被告付某家门前时,被告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咬住其右前臂不放,原告马某被狗咬拉着摔倒在被告付某屋前的坎下,致使原告马某身体多处受伤,随后被人送到石门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8天。
  经诊断:原告马某右侧多肋骨骨折,右侧血胸,右肺挫裂伤,胸腰椎压缩性骨折,右前臂咬伤等。经常德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马某所受伤已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被告付某拒不露面,对原告马某的损失分文未赔。无奈之下,原告马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家所饲养的狼狗咬伤马某,是由于付某管理不善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被告付某作为狼狗的饲养人,对原告马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原告马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连接【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担责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人身损害赔偿专业维权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电话:028-83111807 手机:13980059902
 

部分风采展示\news

更多>>
廖述龙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0151号

蜀ICP备17011024号-1  技术支持:狼途腾 • 人人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