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咨询:
我在两个月前,与朋友张某签署了《汽车买卖协议》,约定将我的一部小轿车卖给张某,张某随即把车款给了我,他把车开走了。之后,我联系了几次张某,叫他一块去车管所过户,张某说忙一直没有去过户。没承想,前几天,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他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听说受害方要把我和张某一块作为被告起诉。请问:我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吗?
律师观点:
就王先生所说上述情况,他不该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应该由你的朋友张某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买卖汽车未经过户登记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买受人对汽车已经占有,并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各项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汽车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汽车已丧失了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因此在买受人管理使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没有过错,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