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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了交通事故,医疗费花了1.8万余元

日期:2012/9/1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好心办坏事”的情况过去或许只是在小说里看到,没想到有时就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家住瑞昌市桂林街道办事处的孙小辉(化名)是一名小生意人,不仅有了房子,也有了自己的轿车。
    陈海林(化名)是孙小辉的表姐夫陈江林(化名)的哥哥,平时一直与孙小辉关系很好。今年2月,陈海林听说孙小辉要到九江县沙河办事,就要求搭孙小辉的顺风车前往该县狮子镇的朋友家。
    由于当天下暴雨,加上中途的一处路况不算好,孙小辉的轿车在颠簸中撞到了路边的一棵白杨树上,严重受损,造成陈海林左腿骨折、头部受伤。因此次事故,陈海林花费医药费1.8万余元。
    根据九江县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小辉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事故双方就医疗费问题协商未果,于是,陈海林将孙小辉告上法院,要求孙小辉赔偿自己的损失。
    双方分歧大,调解无效
    很快,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和审理。在法院调解过程中,陈海林坚持认为,孙小辉应承担全部责任,  九江县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认定孙小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不管有偿还是无偿,只要  孙小辉答应了搭载自己,就负有将他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而孙小辉则辩称,法院应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因为陈海林搭乘他的车辆是无偿的,自己并未获取任何利益,是一种纯负义务的行为,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应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双方对赔偿的数额分歧很大,调解无效,法院决定依法作用判决。 
    最终,法院支持了孙小辉的诉求,判决他承担70%的责任,赔偿1.2万余元。 
    律师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作了法理解析:
    一是孙小辉与陈海林之间没有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孙小辉是一种纯负义务的行为,陈海林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也不应将孙小辉责任与一般客运合同的承运人责任等同。
    二是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小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这里的“全部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而非对陈海林损失的全部责任。
    三是从保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出发。在社会生活中,驾驶员会经常遇到路边受伤或需要帮助的搭车人,减轻类似情况驾驶员的责任,可以促进人们见义勇为,给他人提供便利,这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相关链接【好意同乘赔偿责任可减轻】【好意同乘出现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交通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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