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经63岁的宋某在北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工作。3年前,宋某达到了退休年龄。按照规定,他应该退休回家,可是,由于他技术超群,因此,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然返聘他为技术顾问,每月支付其和退休前一样的工资。
今年2月,宋某正在车间指导工作时,忽然被一辆叉车撞伤造成大腿骨折。之后,他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愈出院后,他向公司提出按照工伤处理。公司没有答应。宋某遂找到门头沟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咨询。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特殊工种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45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属于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企业建立的不属劳动关系,因为工伤赔偿是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所以,退休返聘后受伤不能认定工伤。另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综上可知,宋某退休后被返聘,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就赔偿问题,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宋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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