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子行驶中突然停车开车门,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8月13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1年7月21日20时1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赣D25633号普通货车行驶沿金川镇中山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至新干县司法局门口时,因未确保安全,张某突然停车开门,导致骑电动车路过车旁的原告王某撞伤右足,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住院92天,共花费医疗费13542.8元。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仅向原告支付了13542.8元医疗费,对其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未予赔偿,原告因此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1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承办法官认为,张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违反了在道路上位停稳前不得开门和上下人员,开关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受伤,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60267.9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6082.8元,合计66450.7元(其中原告应得赔偿款52667.9元,被告张某应得垫付返还款13782.8元),该款在2012年8月20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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