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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交警原中队长包庇交通事故肇事者被判2年

日期:2012/8/3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广州珠海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原中队长袁永奕纵容包庇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致使肇事司机逃往国外,广州越秀区法院昨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袁永奕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袁永奕当庭表示将考虑之后再做出是否上诉决定。
  2011年9月30日22时5分许,在海珠区怡海路口62号对面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伤者因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吴某鹏是广州市某中学教师,事发后,肇事司机廖会德当场弃车逃逸,后来找到妹夫邝顺齐顶包。时任海珠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袁永奕,恰好是邝顺齐的外甥女婿,得知该案后,并没有主动申请回避。在该案查办期间,袁永奕还私自向涉案人员透露案件的查办情况,并多次违反规定拒绝办案民警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的请示。得知交通事故真正的肇事司机是廖会德后,袁永奕选择了隐瞒事实,指令办案民警拖延对事故的调查,致使廖会德逃往国外,至今未能缉拿归案。今年1月16日,袁永奕因涉嫌徇私枉法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对其提起公诉。
  据袁永奕在庭上的供述,其早前已经从邝、赵两人不符的口供中怀疑邝为顶包者,但“考虑到亲情,想给他一个机会,从轻处罚”,“作为亲戚,我想利用自己中队长的身份,帮他拖下时间,让他尽快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的协议。”
  辩护人称,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廖会德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廖未经审判程序确认构成该罪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袁永奕明知邝、廖为有罪的人而包庇。对此,法院认为,邝顺齐、廖会德作为交通肇事犯罪、包庇犯罪的嫌疑人,依法应认定为“有罪的人”;袁永奕的行为应认定为“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符合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袁永奕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归案后能交代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袁永奕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相关链接【成都交通事故律师浅析--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处理办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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