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李晓光购买了沈阳市于洪区吉利湖街一小区的住宅。
2010年1月26日13时许,李晓光和妻子下楼倒垃圾,走到楼下的垃圾堆放处时,被楼上抛下的建筑装修垃圾砸伤。有目击者看到,这些建筑垃圾是半袋土,里面还有瓷砖。
李晓光的妻子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其为颅骨缺损,经过五个多小时的手术才脱离生命危险,进住重症监护室时还处于严重昏迷状态。5天后李晓光才苏醒过来,但意识仍不清楚。
李晓光住院31天后出院,并于当年5月进行了第二次手术,两次共住院46天。
经鉴定,李晓光颅脑损伤为VII级伤残,外伤性癫痫病为X级伤残。
李晓光今年34岁,事发前为一家贸易公司的员工,事发时孩子不满6岁。
事后,因一直找不到当时抛建筑垃圾的“罪魁祸首”,李晓光无奈起诉了物业公司和该楼的263户业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8万余元。
物业公司、业主都认为自己无责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的263户业主中,只有127户到庭参加诉讼,其余的136户经传唤后都没有到庭。
物业公司称,他们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不是该楼的使用人,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赔偿。
事发前,物业公司已经在小区里张贴“提示”,以及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要求业主将装修垃圾袋放到指定地点,不要将垃圾从高空抛下。事发后,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立即到场,对现场进行保护,并拨打110报警,已经充分尽到物业服务的义务。
物业公司管理的地域范围是红线以内业主门户以外,无权入室行巡视权,即使授权入室,也难以发现和制止高空抛物的行为。
到庭业主们的答辩意见大致分六类:有的称自己家的窗户位置,根本扔不到事发的地方;有的称事发时自己还没有办理入住手续,还无法装修;有的称事发时自己家的房子已经装修完毕,建筑垃圾早被处理掉了;有的称事发时自己和家人都不在家;有的称当时自己装修的进程,还没到用瓷砖的时候;有的称自己事发时是目击者,帮助报警救援,不可能是扔东西的人。
263户业主中,有234户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206户被判赔偿3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住宅楼为点式楼,共35层,每层8户。李晓光受伤区域的上方两侧为公共区域,用铁栏杆装饰。但根据李晓光提供的照片显示,即使在事故发生后,有些楼层的铁栏也未完全封闭,仅封闭了一半。
经查,事发时,有27户没有办理入住手续,有32户是在事故发生后进行房屋装修的,有15户事发时没在家。
法院认为,除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入住的27户业主,和提供证据证明装修是在事故发生后的32户业主(其中有两户既未入住也未装修),其余206户业主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263户被告业主中的206户共同赔偿李晓光36万余元,平均每户承担1700余元。
误工费:按李晓光受伤前每月工资2800元标准计算,5个月为1.4万元。
护理费: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46天为428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46天为2300元。
营养费:根据相关医嘱,按每天20元标准计算,46天为920元。
交通费:根据住院时间、复查次数、鉴定情况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定为1000元。
残疾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参照李晓光的伤残等级,经计算确定为15万余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李晓光的孩子计算11年,但业主们只补偿李晓光应承担的部分,经计算确定为7.3万余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李晓光的伤残等级,及业主们承担的补偿责任,确定为3万元。
此外,还有医疗费8.4万余元、鉴定费2880元、复印费56元,共计36万余元。
36万余元咋算出来的
法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
此案中,该楼属于点式楼,共35层,每层有8户,李晓光受伤区域的上方两侧为公共区域,该区域用铁栏杆装饰,但有些楼层的铁栏杆并非完全封闭,仅拦了一半,无法确定建筑垃圾是从公共区域抛掷的,还是从住宅内抛掷。
所以,结合事发地现场的地理位置分析,3层以上的业主均有可能从公共区域将建筑垃圾抛掷到楼口处的垃圾堆放处。业主们只有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尚未入住,或者房屋装修是在事故发生后进行的,才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而提供证据证明住宅方位在南侧或在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以及提供的证据比较单一,无法证明在事故发生后进行装修的,或提供的证据恰好证明当时正在装修的,都不能排除其抛落建筑垃圾导致李晓光受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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