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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人3分钟内遭2次车祸身亡,法院判定为2起事故

日期:2012/7/2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南京7月26日电(张燮 朱晓颖)一行人3分钟内遭遇2起车祸,先被撞倒地再遭碾压致死,其后,交警认定为两起事故,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是一起事故,其只应在一个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26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院一审认定两起事故并非同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分别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12月10日17时15分,在苏323省道地段,罗辉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因违章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导致周苏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其发生碰撞,并波及到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刘欣和行人王明。事故造成周苏、刘欣、王明受伤,摩托车及自行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欣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17时18分,不幸再次发生,罗辉欲驾车离开现场时,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碾压受伤倒地的王明致其当场死亡。
  开庭时,王明家人与保险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就这场连环车祸上到底是一起还是两起事故、保险公司应否分别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上展开激烈争论。
  保险公司认为,上述事故是在极短时间内发生的连环车祸,应属一起事故,应在一个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其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刘欣家人的相关损失,只同意再赔偿交强险的剩余部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这场连环交通事故应认定为一起还是两起的问题。法院认为,罗辉违章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与周苏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明受伤倒地,后罗辉欲驾车离开现场,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将受伤倒地的王明碾压致死,虽然两起事故中间间隔时间很短,但后一起事故是在前一起事故已经结束后发生,时间上并不连续,所以两次事故并非同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经过计算,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22万元;由雇用罗辉的郭伟赔偿12万余元,其已付的1万元应从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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