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国家规定的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吴高亮认为,自己发现的植物并不在国家规定之列,乌木应归属自己。
彭州市财政局副局长陈彬说,乌木属于所有人不明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今年春节,沉睡千年的天价乌木被彭州村民吴高亮“唤醒”。随后几个月里,吴高亮的心情可谓五味杂陈,对他来说,幸福来得太突然,走得也很突然。
就乌木的归属权问题,各方专家、网友争论不休。在这5个月里,吴高亮放弃了自己的货运生意,除了每天照例去看几眼存放在通济镇客运中心的乌木外,就是为讨回乌木而四处奔走。
吴高亮作出决定:今日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通济镇政府行政侵权责任,并归还乌木。
发现乌木
当事人挖掘即将出土 突然被政府责令停工
在挖出乌木之前,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村民吴高亮,只是一名普通货运司机。但就因一次偶然发现,他一下子就成了全国热点人物。
今年2月,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散步,发现在河道里耕地旁有一截10多厘米长的乌木露出地面。“家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在当地,发现乌木本不是什么稀奇事,但好奇心还是促使吴高亮联系了绵阳 一名民间乌木专家,又把几根小木头送去让其鉴定。
随后,吴高亮得知,该乌木为最为名贵的楠木沉积而成。与请来的乌木专家和探测公司商议后,2月8日,吴高亮雇了一台挖掘机开始挖掘。在挖掘过程中,他又有了新发现:长34米,直径1.5米,重60吨,更大更完整的乌木渐渐露头。这一消息很快在周边传开。
“后来有20多个乌木商来找我,最高的出价1200万元,拉到上海更贵。”吴高亮说,就在当晚8点,眼见着乌木整体即将出土,通济派出所两名民警来到挖掘现场,以滥采滥挖的名义责令吴高亮停工。
归属问题
政府宣布乌木归国家 奖励发现者共7万元
停工不久,由镇政府开始了挖掘工作。2月24日,当地政府将7块乌木全部运抵通济镇客运中心,并称“乌木属于国有,需要保护起来。”而在拉走乌木之前,两方曾多次交涉。吴高亮说,直到政府承诺将在一周内解决乌木归属问题,并为自己申报最高奖金,才让对方把乌木拉走。
围绕着乌木归属,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且埋藏之时已距今成千上万年,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但吴高亮在《物权法》中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解释,第五章第49条明确规定,国家规定的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吴高亮认为,自己发现的植物并不在国家规定之列,乌木应归属自己。
7月3日,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正式宣布,乌木归国家,奖励发现者5万元,镇政府奖励吴高亮2万元,合计7万元。“我肯定不能接受。”吴高亮说,物权法建议草案上面明明写着的漂流物、遗失物上缴单位,最高可给予发现者20%的奖金,“算下来,我应得400万元左右。”
最后一搏
直接告到成都中院 要求政府返还乌木
对于400万元的要求,通济镇政府予以拒绝。副镇长周启民说,如果吴高亮觉得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7月23日,在作出向法院起诉前,吴高亮最后一次找到镇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协商。对方再次确认,乌木应归国家所有,对于前期挖掘费等开支,吴高亮可以列个清单,镇政府可以考虑适当补偿。
次日,吴高亮在与代理律师商量后,考虑到该案的复杂性,两人决定于今日越过彭州市法院,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次是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律师说,“在起诉状中,针对通济镇政府在没有履行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就在吴高亮的承包地中进行挖掘行为,我们将状告镇政府的行政侵权行为;此外,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乌木应归吴高亮所有,并要求通济镇政府返还乌木并承担诉讼费用。”
专家观点
乌木应归国家所有 但镇政府或侵权
近5个月来,彭州“乌木事件”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讨论,对于乌木的归属问题,记者发现,吴高亮提起的诉讼被多数法学专家“看衰”。
其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表示,吴高亮的承包地实为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不能把土地承包权和所有权混为一谈。毫无疑问,即使是在吴高亮承包地中发现埋藏物,也应归国家所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司马向林说,自己也不看好吴高亮能通过司法途径要回乌木。他说,目前,对于乌木所属性质的界定并不清楚,法院不大可能判决镇政府归还乌木。但司马向林强调,镇政府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的确有可能已构成行政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