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省将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保险有关待遇水平,调整待遇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计发。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对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可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的原则,与省财政厅协商拟定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意见》,并经省政府同意批转执行。
此次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
调整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是:
(一) 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扣除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调整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60元。
(二) 生活护理费。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40%和5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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