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务中对“未及时、足额”以及“劳动报酬”范围的理解争议颇多,那么如何确定标准,对此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呢?以及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如何更好的抗辩? 详细>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双方签订了服务分包合同,快递公司还向张先生收取了押金,并为张先生投保了人身险,但仍认为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无须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确认自2010年3月21日起,上海一快递公司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食品公司驾驶员范某,多次以非由其本人驾驶车辆产生的费用发 票进行报销,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终被开除。范某不服,在仲裁未得到支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9万元。然其营私舞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符合被解雇的条件。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范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按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主张权利。逾期主张权利的,将不受法律、法规的保护。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劳动者陈宏(化名)要求前用工单位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7个月的工资及医疗费、带薪年假折薪,续签劳动合同之诉,不予支持。
在外人看来,担任总经理一职既实惠又潇洒,大笔一挥的签单权,这种风光是别人所无法比拟的。然而,曾身为上海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徐乔(化名),坐上了2年总经理的位子,最终被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公司损失75.7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徐乔赔偿该信息网络公司59.05万元。 2006年10月底,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委任徐乔担任集团下属的该信..
一企业未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员工主动提出辞职能否获取补偿,《劳动法》未作规定,《劳动合同法》则有明确新解。6月17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案件画上句号,法院除对员工吉某所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予以支持外,判决用人单位物业公司支付吉某经济补偿金200..
看到儿子从学校毕业并顺利找到一份好工作,按理说做父母的应当感到欣慰和放心了,但江苏省江阴市的王先生夫妇俩却因此陷入了痛苦中,原来,他们唯一的儿子王伟工作不到一年便患上了精神疾病。后,王先生夫妇向儿子所在单位索赔,最终因缺乏证据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一边是舅舅,一边是外甥,一边是老板,一边是员工,两人反目究竟孰是孰非?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判决维持江阴市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吕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