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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公司高管需注意,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力

日期:2012/8/1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公司高管需注意,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力

    在外人看来,担任总经理一职既实惠又潇洒,大笔一挥的签单权,这种风光是别人所无法比拟的。然而,曾身为上海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徐乔(化名),坐上了2年总经理的位子,最终被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公司损失75.7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徐乔赔偿该信息网络公司59.05万元。 2006年10月底,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委任徐乔担任集团下属的该信息网络公司总经理。2007年3月上旬,集团公司与该信息网络公司董事会下达《信息网络公司二00七年度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方案》的决定,明确对管理层实行责任考核,按经营管理指标、班子成员评分和激励方案等考核规定执行。其中年度激励金总额为正值代表奖金,负值代表罚金;激励金为正时,激励金总额应计入当年损益后计算得出。2008年2月4日,徐乔在2007年度考评表上签名,考核表中载明徐乔个人罚款总额10.6万余元,本年度扣除15%1.5万余元,2007年度留存待2008年度扣款额9万余元。
    2008年5月22日,上级集团公司与该信息网络公司再次下达《信息网络公司二00八年度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方案》的决定,重申明确对管理层实行目标责任考核,按经营管理指标、班子成员评分和激励方案等考核规定执行,其中年度激励金总额为正值代表奖金,负值代表罚金;激励金为正时,激励金总额应计入当年损益后计算得出。该信息网络公司在2008年年度又累计亏损157.9万余元。2009年2月18日,信息网络公司对徐乔进行考核,考核表中载明徐乔个人应扣款总额66.66万元,可徐乔未在2008年度考评表上签名确认。
    2010年8月,徐乔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徐乔任总经理期间,所完成经济指标情况、财产物资使用和管理情况、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徐乔在2007年度、2008年度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存在以下问题:1、应收帐赊销率较往年有所提高;2、暂估应付款核算较为随意;3、收入成本不配比,且部分项目发生亏损;4、费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隐患;5、2007年度至2008年度未完成公司既定财务指标。
    2010年10月18日,信息网络公司起诉到法院称,自2006年上级单位委派徐乔担任公司总经理,从2007年开始公司为激励管理层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公司董事会及上级单位下达了对该公司高管的激励方案明确了高管的权责利。然徐乔作为公司总经理,未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未能完成经营目标,造成公司的严重亏损,徐乔同意根据公司考核标准赔偿公司损失人民币10.6万余元。2008年双方再次签订“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方案”,但徐乔仍未完成考核目标,并扩大了损失,依据约定徐乔应赔偿公司损失66.66万余元。2010年7月,徐乔向上级单位辞职,但拒绝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请求法院判令徐乔赔偿公司损失75.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公司还提供了徐乔任职证明、徐乔辞职报告、公司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方案、公司考评表及财务会计报告等。
    法庭上,徐乔上述指控提出不同意见,辩称身为总经理的自己,与公司并无合同关系,上述绩效考核标准和奖励方案,不是针对某个具体员工的考核,是对整个集团被考核人员那种激励方式,更不能证明自己工作上有失职。自己在2007年度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方案考核结论上的签字,但罚款已经扣除,然自己并未认可公司2008年度的考核方案,再从审计报告中反映,公司的经营收入在上升,自己已经尽到了总经理职责,公司无权再对自己设定罚款。还提供了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方案等证明,认为在具体数据计算上,与公司的证据有不同之处等。
    法院认为,上级集团公司和信息网络公司董事会下达涉案两个年度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方案的决定,徐乔也在决定上签字确认,故上述决定实为公司与徐乔签订的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应当确认为承包合同。尽管徐乔身为公司总经理,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内部承包关系的确立。双方间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方案,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按照约定经考核年度激励金总额为正值代表奖金,负值代表罚金。经公司考核徐乔在2007年度激励金总额为负值90542元,徐乔也签字确认,应承担赔偿责任。又经公司考核,徐乔在2008年度激励金总额为负值66.66万元,徐乔却未签字确认;考虑到公司的考核主要方式,有经济指标和人为的评分因素考核,其中人为的评分考核存在有较大的自由度,故考虑其他综合因素,可酌情减少人为的评分因素,徐乔应酌情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日期,公司要求徐乔承担利息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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