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重新制定颁布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四个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宪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人身权保护的法律原则,特别是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时,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
按照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的基本理论,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指在人身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自己匠愿意,为实现自己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通过某种行为而实现自己的人格利益或身份或身份利益,就行使人身权利。学者认为,人身权利包括三层..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这种权利的核心是行政相对人对其人身和财产权利自由享有和行使,排除行政主体的妨碍,不受其非法侵害。人民建立政府及委托其行使行政权力,根本目的在于使其为人民谋取利益,但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也可能偏离这个委托的目的,出现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行政权力的支配性、强制性也使它易于侵害公民的合法利益,在这个意义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拥有自由享..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指与人身权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
胎儿受孕之时,虽然尚不成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但已具备生命的基本形态,已具备作为人的生命的若干条件,并且人们在一般观念和情感上也视其为人。因此胎儿的人身利益是现实存在的,而且往往影响到胎儿出生以后的生存健康等人身权益。法律理应依法保护胎儿的人身利益,是为先期人身法益。胎儿人身利益延伸保护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为维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权益,热别颁行了专门法律予以保护,其中对他们的人身权益的保护也特别重视。
我国为维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权益,热别颁行了专门法律予以保护,其中对他们的人身权益的保护也特别重视。
基层法院在执行离婚纠纷案件时经常遇到因离婚而带来的子女抚养关系的判决,要求交出判由离婚夫妻中一方抚养的未成年的子女。这类案件一直是普遍的执行难点。难度大,执结率低。笔者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谈谈人身权的执行。
凡是与公民的人身或法人的组织紧密联系在一起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均可称为人身权。人身权因主体不同而分公民的人身权和法人的人身权。因性质不同而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身份权主要包括亲权、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