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侵权行为?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
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主要有:
(一)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六)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七)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