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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特点

日期:2012/11/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人身权的特点

    人身权的特点: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离,离开权利主体的人身就没这种权利
  (2)人身权不能转让、继承。
  (3)人身权没有财产内容,不能用金钱评价其价值。
  (4)对人身权的侵犯可以引起财产关系的发生,可以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相关阅读:
  我国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
  1、宪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重新制定颁布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四个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宪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人身权保护的法律原则,特别是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时,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开启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新阶段。宪法确立的人身权保护原则除上述两项规定外,还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法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4)住宅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5)获得国家赔偿权利。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6)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即:“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等等。
  2、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和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两种最主要的法律手段。现行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20多个补充或者修改决定,在此基础上,于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使法典化。近几年,又先后通过了6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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