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书与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申请书大同小异,只是在申请事项上有不同,也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可由患者一方提出申请,也可由医疗机构一方提出申请,以下以患者提出申请为例,参照如下样式
卫生行政部门交由的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可以分别到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区、县卫生局)医政科,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可以由区(县)卫生局转交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区(县)卫生局经过审查,发现该医疗事故争议涉及死亡或者可能构成二级以..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重新(复核)鉴定需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事先联系后,由办案民警携带要求重新(复核)鉴定委托书等有关材料陪同被被鉴定人到市公安局进行鉴定;如重新(复核)鉴定由损害方当事人提出,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重新(复核)鉴定时一并到场
典型个案 2004年3月12日,徐某因先兆早产住进某医院待产。当天下午,产下一对龙凤胎。院方从当天下午开始到3月20日,一直给该女婴输氧,但在输氧期间没有进行血氧饱和度检测和检查眼底。4月23日,徐某出院。 然而到了9月份,徐某发现女儿很会哭闹,于是就抱女儿到生产的医院检查,该院医生告诉她回去给小孩滴点眼药水就可以了。一个月后徐某发现女儿双眼不能固视。 2..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件的协商处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市卫生局局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件,可直接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病员及其家属认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
报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医疗单位应及时按级上报。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使上级主管部门与行政部门及时掌握情况,给予正确的指导,有利于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病员的痛苦和损害程度,从而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有利于善后处理。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