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年6月22日〔1999〕辽法委赔疑字第1号《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国家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国家赔偿与企业补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
行为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一般情况下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等四个要件,但在特殊侵权的情况下,是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以及免责条件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鉴于间接受害人与直接受害人有利益上的关系,间接受害人生活来源的全部或一部分来源于直接受害人,因而《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交通安全法第70条 [的责任]在公共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的保有者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保有人就是车辆的所有权 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四项权能的人。而这四种权能又是可以分离的,对于汽车在承包 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权,而发包人因发包而暂时让 渡占有、使用权,也不完..
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被当做了侵权的工具,无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由教唆帮助者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教唆帮助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教唆帮助者也是共同侵权人,但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其他民事责任由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
2007年9月24日9时48分,徐女士坠楼身亡。据警方记载:当日7时32分,徐女士之夫王先生曾打110报警称有人要跳楼。民警出现场后了解到王先生与徐女士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当时徐女士情绪激动欲跳楼,被民警及时制止。王先生称徐女士曾得过抑郁症,民警即让王先生带徐女士住院治疗,王先生以此时徐女士情绪较稳定为由提出暂不去医院。交接班后的民警再次询问王先生是否需..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雇主)对劳动者(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为成立要件。用人单位(雇主)的免责事由主要限于劳动者(雇员)个人的犯罪、自杀、蓄意违章等故意行为。这是因为:(1)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损害还是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损害,都是在为用人单位或雇主..
被告电厂在我村打井洗并过程中,因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导致24号、25号井排水处形成大豁口,1994年涨水时,造成28.98亩土地被冲毁。请求判令被告按国家规定赔偿损失,并赔偿1995年以来的粮食产量。
原告诉称:本市A路77弄4号房屋系6原告共有之私房。该房因受被告建造24层高楼施工的影响,造成地面下沉地基松动、房屋倾斜、主梁脱位、外墙多处大面积开裂、楼梯楼板榫头移位。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费10757.70元,误工费345元,并由被告承担房屋鉴定费、勘查费和诉讼费。
建筑物上的悬置物致人损害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问题。近来有网民就此向中法网提出咨询,案情基本相似:有的因风大吹开了窗户并震碎玻璃而刺伤了路过的行人;有的因搁置花盆等物突然下落而致人伤害。其中有一受害人王某在某机关办公大厦旁的集市卖水果时,被突然从大厦上掉下的一堆砖头砸中头部而致昏。经医院诊断:脑外伤12.5CM,缝7针,并伴有头疼头晕视力模糊等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