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燕是成都市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2014年11月的一天,小燕因争抢座位与同桌在教室里大打出手,把同桌同学的鼻子打出血。班主任张老师得知后让小燕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给被打同学下跪道歉,并且当众让被打同学对小燕扇打耳光,否则不准上课。小燕被打后,连续两个星期出现失眠、做恶梦、幻觉、哭闹、摔打碗筷等症状,被医生诊断为癔症。不久以后的一天小燕放学回到家中,趁家人不注意从12层楼的阳台跳下,当场身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小燕被打,实际上与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在此学校具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老师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学生在受到体罚后,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并且向学校进行索赔,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人身损害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