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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以案说法(八)——插线板漏电伤人,房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日期:2012/1/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律师以案说法(八)——插线板漏电伤人,房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108月,陈某租住方某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某小区内套一住宅一套,双方约定租期两年。201112月,陈某在使用该出租屋厨房插线板时,发生漏电,陈某被电击伤住院。出院后,陈某被评定为9级伤残,并据此要求方某承担赔偿责任。方某认为,虽然插线板是自己安装在厨房的,但是陈某已经在出租屋内住了一年多时间,有义务对屋内电器进行安全检查。自己在交付房屋时,插线板并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也没有发生过漏电。陈某租住一年后发生的漏电事故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此,陈某不予认可,为了向方某进行理赔,陈某咨询了本网律师:

 

律师分析:

本网成都律师在接到陈某咨询后,认真研究了案情,并提出了以下两种分析意见:

一、方某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方某将房屋租给陈某时,陈某应当对家中的电器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损坏或者有可能产生意外的,应当向方某要求更换。本案中,陈某已经租住房屋一年时间,对家中电器存在持续性的使用状态。由于陈某拥有房屋的使用权,有义务对屋中的电器进行相应的检查,对可能发生危险的电器进行及时更换,而发生事故是在陈某长期使用电器后所发生的,方某对此无法预见,其交付房屋时,电器是完好无损的,因此,方某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方某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方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陈某在该房屋内租住了一年,但是方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对房屋内原有设施更加了解,对于电器的寿命、安全性能等也应当是非常熟悉的。陈某只是普通租房者,不具有专业的电器检验技能,其没有任何能力和义务对每一件电器进行检查。而方某作为房东,应当提前告知陈某关于使用家中电器的注意事项,比如插线板已经使用多年,要注意更换之类。但是方某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方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视插线板漏电的原因而定。

陈某被插线板漏电击伤,应当首先考虑插线板漏电的原因。若是因为插线板的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漏电,方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若是因为陈某自身操作不当导致的漏电,应当由陈某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结论:

笔者在参与本网成都律师讨论后,较为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方某应当承担安全保障的补充义务。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方某系该房屋的出租人,对租赁人陈某存在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由于插线板已经使用多年,方某应当知道或预见到插线板可能产生的危险。插线板若是由于质量问题产生的漏电,方某由于没有应当合理的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2、陈某自身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中,陈某的损害是由于插线板漏电导致的。但是插线板漏电的原因,却是本案的一个关键。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插线板的正确使用方法,如果是由于陈某自身操作不当,而并非插线板质量问题导致的漏电,方某也不可能预见,亦不可能尽到任何注意义务。因此,陈某应当为其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方某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若插线板有质量问题,可以向插线板的生产厂家提出赔偿。

本案中,其实陈某和方某都走入了一个误区。若插线板有质量问题,那么完全可以向插线板的生产厂家主张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及《产品质量法》之规定,生产厂家应当保证其生产电器的质量,若确实是因为产品质量所导致的问题,完全可以以厂家作为理赔主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应当首先考量电器漏电的原因,最终根据漏电原因来确定赔偿主体。在本网的建议下,陈某和方某已经决定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和主管机关对电器的质量进行鉴定,待鉴定之后,本网成都律师会继续跟进案件的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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