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村民张甲受雇在同村张乙的餐馆打工,张乙为了清扫饭店招牌,租用了李某的电动升降梯。张甲在电动升降梯上清洁的时候,发现升降梯不稳,就请李某进行检查,但是李某只是草草检查了一下,又重新交给张甲使用。之后张甲使用过程中,升降梯底部发生断裂,使得张甲从三米高的地方摔倒在地,造成骨折。
日常生活中,雇员在为雇主工作期间,可能会遭受人身损害,而损害大多来自第三方有意无意的侵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雇员应当找谁赔偿?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作为电动升降梯的所有权人,李某是造成张甲人身损害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张乙作为张甲的雇主,对其人身安全理应承担保障义务,对其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张甲既可以向张乙主张赔偿,也可以直接向李某主张赔偿,但二者只能择其一行使。在本案中,李某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如果张甲选择向张乙主张赔偿,那么在张乙赔偿后则可以向李某进行追偿。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人身损害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