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设施、用品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不得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但是本案的当事人就遇到了头疼的事情。王某在2015年7月的某天晚上与朋友约起吃饭。所就餐的饭店地面铺置了防滑脚垫,就在王某凳子前倾夹菜的时候,凳子发生了侧翻,王某从凳子上摔了下来,双腿跪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王某左腿小腿处骨折,软组织严重挫伤,建议停工休息,并需要有人进行护理,为轻伤等级。于是王某就将饭店起诉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因此作为顾客,在进入饭店吃饭的时候,购买的是有偿的服务,那么同时有权要求饭店所提供的服务以及设施达到安全合理标准,以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当顾客因饭店的原因导致的身体损害,则应当由饭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顾客自身存在过错的,自己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