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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律师

致命平衡车!消费者摔倒后身亡,家属索赔210万.. 

近年来 电动平衡车越来越流行 在小区、马路上甚至商场里 都经常看到有人使用 俨然成为一大“网红”产品 详细> 

  • [侵权赔偿 律师] 施工队造成损失拒绝赔付属于违约吗?
    日期:2012/10/31 点击:1184次

    2009年的10月的一天,一施工队正在某小区的外墙进行施工,无意中将一条光缆挖断,该小区物业监控室的监控图像顿时全部消失。经小区物业探寻,方知是施工队所为。后小区物业立即找到了施工队和维修公司,就光缆及相应设备的损坏进行协商。但在协商过程中,三方协商未果并发生了治安事件,后经民警耐心调解,施工队同意将维修费5000元直接支付给维修公司。

  • [侵权赔偿 律师]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
    日期:2012/10/31 点击:1203次

    工伤是指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形成的,依照《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处理的人身伤亡事故。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经济性赔偿。建筑施工事故构成工伤,当事人之间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是否构成工伤,赔偿争议是否符合工伤赔偿案件的条件,应当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和界定

  • [侵权赔偿 律师] 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
    日期:2012/10/19 点击:1430次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均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两份合同(协议)均属有效合同(协议),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基于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且不违反合同(协议)目的,可根据合同(协议)成立的时间先后,确定以后一合同(协议)确定..

  • [侵权赔偿 律师] 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12/10/19 点击:1267次

    在旅行合同关系中,旅行社通过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的,该第三人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除游客直接与该第三人另行订立合同关系外,该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合同权益的行为,旅行社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侵权赔偿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2/10/19 点击:1234次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侵权赔偿 律师] 人身侵权赔偿答辩书
    日期:2012/10/19 点击:1408次

    原告诉状中“2009年正月初10,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押车,口头约定被告包吃住,每月工资600元”不符合事实。2009年正月,原告多次找我商量要跟我的车学开车,我当时考虑他没有驾驶证,没答应,后来原告及其父亲又托我的叔叔找我商量,我才同意。根本没讲给他开工资的事。事实上是原告借用我的车辆练习开车。原告经常在不良路段或交警严查路段坐在后卧铺或副驾驶座上,一..

  • [侵权赔偿 律师] 雇佣合同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日期:2012/10/19 点击:1560次

    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的观点,雇主与雇员之间预先达成一项协议,就因工受伤事故的赔偿问题作出免除雇主责任的协议条款,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1985-1994,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5年11月版,第672-673页)中张学珍、张国胜在招工登记表中作出“工伤概不负责任”的约定,就是事先免责条款。

  • [侵权赔偿 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
    日期:2012/10/19 点击:1362次

    案情:被告廊坊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市中心某路段的施工作业,该公司将其中安装路缘石的工程承包给了自然人姚某,并签有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姚某又雇佣了原告郭某等农民工进行具体施工,口头约定每立一延米马路牙4元(弯路及杂活每日100元),日结工资。工作期间,郭某大脚趾被施工用巨石砸伤。包工头姚某逃跑,郭某将市政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存..

  • [侵权赔偿 律师]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意见书
    日期:2012/10/19 点击:1800次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意见书

  • [侵权赔偿 律师] 过失行为是否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
    日期:2012/10/19 点击:1257次

    我认为,此种侵权行为应以过错为要件,且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而不仅限于故意。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观点实际上是主张无过错责任,其理由是,为了体现对姓名权的特殊保护,法律应顺应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对此种侵权应采用无过错责任。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它不符合无过错责任的思想。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即针对危险场合,根据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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