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8日,被告鱼宏无证驾车与文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文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鱼宏、文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同时查明被告鱼宏与被告华泰财险陕西分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7日零时起至2011年4月6日24时止,合同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诉讼中,保险公司认..
本法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具有重要意义。(l)从实践中看,转包行为有较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倒手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筑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手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
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
在我国的建筑市场,工程转包一直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我国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能够从事的业务范围都规定了最低的资质等级要求,因此一些想从事一定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由于自身没有工程项目所要求的资质等级,便想法设法的通过利用其他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的渠道,取得该施工项目。同时,对于那些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要么是没有能力施工该工程项目,要..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
帮朋友家里装修,木工活由A介绍转包给B,B和C共同承担木工工程,C在装修过程中受伤,而且是中午休息时间,现C要求我支付医疗费用,我认为我与B是承揽关系,B与C关系是老乡,C受伤的责任不在于我,既然是转包,他肯定是要自己承担安全责任,那么我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责任是多少?
2007年古蔺镇政府为建设新农村决定对芭蕉村公路进行改续建,由蚂蚁沟至秋月沟,全长10公里,其中改建5公里,新建5公里。2007年6月14日,古蔺镇政府与芭蕉村村委会签订芭蕉公路项目责任书。2007年6月29日,芭蕉村村委会与被告李某签订芭蕉公路承包合同,约定修建公路长度10公里,工程总价款32万元,2007年10月底完工。李某投入部分资金后,于2008年6月又将该工程转包..
2010年1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迈达公司员工陈胜军下班后驾驶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17岁的陈胜军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该交通事故中陈胜军属无证驾驶,应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张某负次要责任。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