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均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两份合同(协议)均属有效合同(协议),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基于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且不违反合同(协议)目的,可根据合同(协议)成立的时间先后,确定以后一合同(协议)确定的内容为准。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并不冲突,只是对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不同的约定,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后一协议是前一协议的变更,或后一协议是对前一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对已诉至法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理和判决应以当事人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抗字第4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103号。
负责人:冯建龙,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莉,女,汉族,1976年7月16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7号附3号9-2,系该行员工。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雷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市分行)因与被申诉人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公司)房屋联建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渝高法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抗〔2011〕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民抗字第4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力、书记员王柳玉出庭宣读抗诉书,农行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莉、雨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1996年1月8日,雨田公司(甲方)与农行市分行(乙方)签订《联合建房总协议书》,第一条联建形式约定:1. 甲方负责雨田大厦项目的全部实施工作,决定项目运行中的一切重大事宜;2.乙方以投资方式与甲方联合建房,并参与分房。第二条联营及义务约定:1. 甲方负责整个项目的前期工作及相关手续的完善。包括方案设计、规划、国土、消防、环卫、市政等有关手续的办理;2. 甲方负责整个项目的拆迁安置和土建施工;3.乙方保证资金准确到位以使工程顺利进展。第三条工程标准约定:1.大厦外装为铝合金玻璃幕墙,采用进口比利时玻璃和美国雷诺兹铝板;2. 地面为花岗石地面(芦定芝麻白);3.设备:A美国奥的斯电梯411型3台;B苏迅SDS扶梯14台;C中央空调系统为美国产约克牌水冷螺杆机组;D消防报警设备为日本“日探”报警装置;4. 公用设施:在交房后二个月内交付使用;公用设施包括:A、供电;B、供水;C、通讯;D、消防;E、环保;F、临时过渡房的拆除、清理、人行道的平整及绿化、光彩工程实施;G、其他公用设施均由甲方负责完善等。5. 乙方对上述设施、设备要求更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办理,其增加的投资在联合投资中同增同减。第四条投资方式及分配约定:1.乙方以投资方式联合建房,在房屋建成后分得房屋;2. 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以投资的方式分得负一层商场,最后核算以双方认可的产业面积为依据;3.乙方总计投入人民币现金5700万元给甲方联合建房。(最后以实际产业面积进行核算);4. 乙方以投资方式联合建房,在房屋建成后分得负一层商场;经双方协商,负一层商场分为两部分进行核算:第一部分由乙方下属营业部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分得一层商场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第二部分为负一层商场其余部分(其中包括商场1598平方米,大厦公摊面积398.53平方米),该部分人民币3700万元投资款在交付使用时投入80%,产权转移过户时投入15%,其余尾款在保修期满结清。如乙方投资不能按时到位,所产生的利息由乙方承担。5. 为了保证联合建房顺利完成,乙方应多渠道协调贷款及引资支持项目建设,此贷款按当时国家规定的标准利率计息;协调贷款及引资额,不得低于第二部分投资额。第五条移交房屋的相关事宜约定:1. 甲方应于1997年7月在保证第三条第四项公用设施完善后将房屋交与乙方由其进行精装修,甲方应进行配合。乙方装修不能破坏结构,不能破坏公共设施及共用场所,装修期间应服从甲方整体安排;2.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好乙方所分房屋的产权登记。登记产权时所发生的税费,按双方应承担的金额各自缴纳;3. 乙方进入大厦后,应服从整个大厦统一的物业管理,遵守大厦的有关规定,其中负一层商场的保安由乙方负责。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1. 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违约退出,则按投资总金额的5%作违约金;2. 如乙方投资额不能按协议投入到位,每日按其差额的0.1‰作滞纳金;3. 甲方不能按时交房给乙方,每日按投资总额的0.1‰作滞纳金。第七条其他约定: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所签的补充协议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996年1月20日,雨田公司(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市分行营业部、乙方)签订《联合建房协议》,其中第三条投资与分配约定:1. 乙方总计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给甲方联合建房,应分得大厦负一层1000平方米;2. 待该大厦建至第八层,乙方将投资现金全部到位,并监督使用;3. 经协商双方同意,下列内容包含在分配项目内:A、主楼门厅额头上由乙方使用,做《中国农业银行》的大字额头;B、主楼屋顶朝临江门方向之一方和裙楼屋顶给30米宽无偿提供给乙方作广告牌;C、乙方分得的部分房屋应安装电表,今后乙方按表计费,不参加大厦分摊。水、冷气的费用按比例分摊。D、在房子分配时,乙方有权在负一层内优先选定位置。第四条移交房屋的相关事宜约定:甲方应于1997年7月30日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其他内容与《联合建房总协议书》规定的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