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土地方案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淮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指定地点以书面形式公布。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2年实施)第5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2年实施)第14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2年实施)第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纽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即征收土地方案一经依法批准,必须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为由,阻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国土资源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彤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