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是否享有被告知权?
2001年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公告的具体组织、实施等事项,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强调了,征地依法报批前,被征地农民所享有的被告知权。
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近年国务院也针对被征地农民的被告知权进行了规定,200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第(十四)条健全征地程序中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彤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