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在A公司购票,显然与A公司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发生事故后,A公司应根据合同关系对杨某亲属承担违约责任;但是A未亲自履行运输合同,而是在未经旅客同意也未经旅客知晓情况下,事后安排B公司履行运输合同。后由于B公司过错造成旅客死亡,构成侵权,B公司与死者之间是侵权关系。杨某家属可以依据运输合同向A公司提起违约赔偿之诉,而对B公司..
此处又分二种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情形:1、机动车明确,且该机动车参加强制责任保险的,《侵权责任法》53条前段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机动车明确,但该车未参加强制责任保险,该法53条规定,如果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其管理机构在垫付..
《侵权责任法》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车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他们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包括交强险。
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出卖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34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如何确定赔偿主体?
2005年底,在重庆市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但不同的是,遭遇同一车祸的两个城市女孩都得到20多万元赔偿,而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的农村,肇事方只给何源父母赔偿5.07万元。
凡是发生交通事故都要立即停车,肇事后逃跑,甚至置伤亡人员或国家财产不顾,只为了逃脱个人罪责而跑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极不人道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恶劣行为,其结果只会受到法纪的加重处罚。所以驾驶员肇事后必须马上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