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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机动车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交强险是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2/11/1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机动车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交强险是否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车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交强险也不承担理赔义务吗?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加害人追偿……(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里还需要明确:机动车盗窃、抢夺、抢劫情况下,交强险是否在残疾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进而可以向责任方追偿?这里的抢救费用是否是医疗费限额10000元?(应该是分项限额1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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