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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交通事故赔偿城乡统一标准

日期:2012/11/1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交通事故赔偿城乡统一标准

  一条解释 同命两价
  同一车祸,两条生命赔偿相差15万元。
  2005年底,在重庆市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但不同的是,遭遇同一车祸的两个城市女孩都得到20多万元赔偿,而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的农村,肇事方只给何源父母赔偿5.07万元。
  类似的“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案件在此之前就已出现过多起,而这种“城乡有别”的判赔依据,都无一例外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发达地区 差价更大
  在深圳,赔偿金额差距可达数十万元。
  广西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这种区分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相应的标准分别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两种不同赔偿标准,导致赔偿数额悬殊较大。单就死亡赔偿金计算,据统计,去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9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2305.2,二者分别乘以20年得到的数字为17.38万元和4.6万元,相差12.78万元。
  这种计算方式让“同命不同价”的城乡差额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更被放大。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的《赔偿计算标准》,从今年5月30日零时起至明年5月29日24时,驾驶员如在深圳违法驾车致城镇居民死亡,最高要赔101万元,而死者若不是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农村居民则只需赔偿18万元。
  变通而行 悄悄改变
  河南、安徽添加附加条件,谋求相对公平。
  “同命不同价”既与宪法相冲突,也有违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理念的司法解释,然而至今仍未被废止,这个显失公平的规定早已引起社会的不满和愤怒,一些地方法院开始重新审视,采取“变通”的方式,通过给“同命同价”添加附加条件来谋求相对的城乡公平,直至今年9月给城乡赔偿设定统一标准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通过审查,直接以法律的形式推进城乡公平。
  今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4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有关指导意见,规定: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城乡公平 难题待解
  该问题的存在,暴露的是对法律原则的背叛。
  长期存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早就引起人们的质疑。在今年6月21日举行的《广西交安条例》立法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宋仕银称,无论是从尊重个体的生命,还是从法律的角度讲,“同命同价”都不应该具有先期设定的附加条件。
  “同命不同价”之荒谬及其对公民权利的伤害,近几年公共舆论在这方面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但也应当看到,在同一事故中出现的“同命不同价”只是相关司法解释缺陷和漏洞的极端反映和典型表现。它暴露的是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背,违反现代法治要求和我国基本法律精神。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调各方意见,考虑就人身损害赔偿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但人们不要忘记由城乡二元结构所导致的“同考不同分”、“同工不同名”等城乡居民不同国民待遇现象的消除,仍难从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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