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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日期:2012/11/1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明确三点:
  其一、租赁、借用情况下,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的不是全部责任,而是与其过错行为相适用的责任,也就不是与使用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机动车租赁、出借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情形有哪些:
  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规则,只有受害人举证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对被租用、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时,才能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概括而言,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
  提供的机动车不适驾,存在质量隐患,且未告知实际使用人,导致事故发生;
  出租、出借时,未对实际使用人驾驶资格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
  车辆所有人未告知实际使用人有关机动车限速、限程等运行参数,或者未尽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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