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包括一起男子受指派参会返程突然昏倒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工伤认定争议案。 详细>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工伤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该规定明确了鉴定结论合法的三个实质要素: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三者缺一不可。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由于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在我国的现实执行中存在问题比较严峻,因此我们应当清楚了解各地劳动能力二次鉴定的注意事项。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注意事项。
在我国,为了减轻基层法院的负担与压力,也为了更快解决劳动纠纷,提起诉讼前设置了劳动仲裁程序。根据《劳动法》、《劳动仲裁调解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把握“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内涵,是指抢救能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而不是局限于是否暂时延缓死亡的时间。就此而论,如果医疗机构在48小时内已经确定无存活可能,但家属不放弃抢救致使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以按工伤处理为宜。
1、伤(亡)者是在成都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员工;2、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3、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员工(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职业病的需先到市卫生防疫站或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确诊)。
张某是某企业的司机,在一次出车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部门出具了“工伤证”但没有构成伤残等级。后来受伤部位旧伤复发,张某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可是单位让他写申请却不按工伤报销药费。后来张某去找当地的市劳动局,劳动局说没有认定伤残等级的,按正常工人一样。张某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单位已准备解除合同。
这二者都是基于劳动者主体不适合而不能被认定工伤。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童工,没有完全劳动行为能力,故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不能认定工伤,对于后者,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
2011年6月,某公司职工李某下班后与同事一起游泳期间,为抢救溺水的同事而不幸遇难。事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李某“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荣誉称号。工伤管理部门认为,李某系在私人活动中死亡的,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李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李某的家人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