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48小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工伤认定“48小时”应综合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把握“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内涵,是指抢救能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而不是局限于是否暂时延缓死亡的时间。就此而论,如果医疗机构在48小时内已经确定无存活可能,但家属不放弃抢救致使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以按工伤处理为宜。
二是紧紧把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认定为工伤的前提,避免无限制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未把“工作原因”列为认定工伤的前提,也是倾向于劳动者弱势的一方,其出发点就是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告诫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健康,避免过度劳累引起疾病突发。
三是把握立法精神,体现公平公正。实践中工伤认定的范围有所扩大,倾向于劳动者一方。比如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活动、会议期间受伤的,都列入了工伤范围,近几年类似案例出现多起。对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用48小时来一刀切的认定工伤,特别容易把“过劳死”情形排除在外,有失法律的公平。
如果实践中以上情况能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可以考虑一些附加条款,比如一些重大病情可附带更详细的抢救时间、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或者作出例外规定,使之与原则性规定相互配合,如规定“但书”,“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