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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律师专栏

成都律师:抢救超48小时算不算工亡?最高检发布.. 

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包括一起男子受指派参会返程突然昏倒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工伤认定争议案。 详细>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中午食堂吃饭受伤也能算为工伤吗?
    日期:2012/8/9 点击:2119次

    甲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车间工人,在单位已经有6年的工龄,某日中午下班后在职工饭堂吃饭时摔了一跤后造成右臂骨折,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事故发生后甲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不同意,说不属于工伤。处理结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工伤保险与单位工伤赔付的关系?
    日期:2012/8/9 点击:1798次

    某报社投递员黄某2011年8月在投递中摔伤,还在治疗期间该报社就停发了工资并辞退黄某。黄某被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黄某和该报社进行了长达半年的沟通,要求给予合理补偿,但报社拖着不予解决,最后只答应给4000元经济补偿,黄某投诉到职工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并申请调解。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顶岗上班出现伤亡不能按照工伤赔偿
    日期:2012/8/9 点击:1645次

    张某替妻子上班时出工伤,向老板索赔遭拒。该案经人民法院调解,老板赔偿张某12000元。张某的妻子在王老板开的工厂里上班。为规范管理,王老板要求员工上班时统一着装、持证出入。2011年7月的一天,张某的妻子因为家中有事需外出半天,又不想为此被老板扣发工资,于是,夫妻俩商议,由张某替妻子上班。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因疾病在工作岗位上引发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日期:2012/8/9 点击:1757次

    某客户单位员工王某,于2011年5月因公出差前往异地客户单位处进行设备维护,当天因工作量较大期间一直未得到正常休息,直到晚上10点仍在处理公司邮件,当晚10点左右,王某突然感觉头昏,随后吐血昏迷,同事随即拨打120将其送往当地医院ICU重症监护病房抢救,经确诊为:“左侧基底节脑出血”,虽经医院全力抢救,王某至今仍然昏迷不醒,处于植物人状态。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动车检车员夜班后猝死 法院驳回家属工伤赔偿诉求
    日期:2012/8/9 点击:1470次

    王先生是北京铁路局下属北京动车客车段检车员,国庆长假的铁路运输高峰刚过,他便倒在了工作岗位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王先生之死视同工伤。王先生的妻子张女士认为,北京铁路局提供的不合格劳动条件与丈夫之死有直接因果关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铁路局赔偿7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驳回了其诉求。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半日制员工单位仍然要对工伤进行赔偿
    日期:2012/8/9 点击:1861次

    2010年10月,张某在乳业公司任职送奶工人属于半日制送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由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他拿不到伤残补助金。张某认为公司应当对其发生的工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伤残补助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9万余元。仲裁机关对他的请求未予支持。2011年1月,张某将乳业公司告上法院。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工伤认定超过时效将不予认定
    日期:2012/8/9 点击:1761次

    江某是某建筑公司的职工。2010年1月12日在某高楼施工时坠至楼下,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手术后,江某左腿残留创伤性关节炎,左腿比右腿长了两厘米。因为与建筑公司就赔偿金额方面的事情发生争议,所以江某于2011年8月7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说已过时效,不予受理。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工伤赔偿协议找人代签是否无效?
    日期:2012/8/9 点击:1699次

    2011年1月28日,某木材加工厂要求与张某的父亲达成工伤待遇协议,否则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其父只好在协议书上代张某签字。协议书中规定某木材加工厂再付给张某3万元后概不负责。张某经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张某认为其父亲代签的协议无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某木材加工厂报销医疗费,支付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11万元。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工伤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日期:2012/8/9 点击:1673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工伤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

  •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成都专业劳动工伤赔偿律师解读: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常识
    日期:2012/8/9 点击:1461次

    第一,存在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需要指出的是,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这一事实,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保险工作实践中对工伤的概括性定义,而实际上工伤的外延并不完全局限于此,比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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