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各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而是对“残疾者或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的赔偿”。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既然如此,精神损害赔偿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不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本文认为,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可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和民事不法行为的多样性,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似不应规定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对不同种类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量化性及个体差异性等特点,要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实属不易,正如台湾学者黄立所言:“基于精神上法益并无价格可言,自然无法作十分精确的损害均衡” [1]。在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中,数额确定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也曾是主要理由之一。对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提供了六条酌定标准,不仅极易导致司法实践中..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精神损害赔偿,既能减少办案时间,节省司法资源,又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赔偿方式方面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以一次性金钱补偿为宜。这样便于操作与执行,世界其他国家也多采此种方式,《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规定的方式也为金钱补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由什么决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朝阳来沈的包工头颜军明明有钱,却拖欠着近18万元工钱迟迟不给。即使在农民工维权中心介入责令其履行支付义务时,颜军仍不支付。今年年初,颜军因“恶意欠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月5日,记者从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获悉,颜军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8个月,成为辽宁沈阳“恶意欠薪”入刑第一人。
2009年7月,郑某经笔试、面试后被某事业单位录用。当年8月底,郑某参加了县里组织的3天短期培训后,与该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约定,郑某违反聘用合同约定辞聘,应按照合同未履行期限(月)乘以本人辞聘当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0%,向单位支付服务期违约金。工作两年后,郑某提出辞职,单位要求郑某履行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8万元。
职工王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被王某拒绝,但因此前单位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至今未发,故王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处理劳动关系实务中,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时,会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说明劳动者对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