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工资 职工拒绝续订合同也享受经济补偿
职工王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被王某拒绝,但因此前单位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至今未发,故王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王某于1987年10月到济南某机床公司工作。2009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0年6~8月,机床公司因重组等原因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至今未发,其中拖欠王某的工资数额为4682.64元。2010年8月3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机床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遭到王某拒绝。王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59元。后王某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单位认为系王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单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2011年8月22日,王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机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后,王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机床公司拖欠王某2010年6、7、8月份的工资,虽然系企业整体拖欠,但客观上仍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而劳动合同期满时,机床公司虽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在这种工资被拖欠的状态下,显然不能视为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故机床公司依法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