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商品房买卖是老百姓居住或投资的首选方式,在商品房的买卖中,有正在建造中的房屋买卖,及期房买卖,有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的现房买卖。对现房买卖是看得见,摸得着地进行的,很少发生争议。而期房买卖就不同,期房是正在建造,还没有竣工,因此,时间跨度长,房屋的朝向或结构都有可能更改,在实践中引发大量的纠纷。对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预售商品房的一..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以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责任是有争议的。《解释》颁布实施后,对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在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将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经过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一起因“一房二卖”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近日尘埃落定。法院判决开发商被判按购房款双倍赔偿消费者。
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过程中,一些享有集资权的职工考虑到自身情况,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将自己的集资权转让他人,受让方履行相关义务后占有并入住集资房多年,但转让方却在六年之后提出诉讼,欲讨回集资房。10月17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引发的房屋迁让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二..
关于处理商品房质量纠纷应注意的问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第12条、第13条对此作了相关解释。
房地产公司开发楼盘时擅自加盖两层,规划局对此行为处罚后作出保留使用的决定,土地管理局据此准许对加层违规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后,业主入住近两年后一直未办理产权证,却以预售房屋时受到欺诈为由要求房产商双倍赔偿房款。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房产公司曾经慷慨承诺赠送露台两个,拿到新房的靳女士一看却大失所望。南露台已属于邻家,北露台系子虚乌有,房屋面积也小了近9个平方米。愤愤不平的靳女士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5月1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房产公司赔偿靳女士露台损失近3.2万元,面积差价款近1.6万元和其他损失1.2万元。
购房者A与房地产开发商B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购买B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套内面积为10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米4000元。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则按产权面积据实结算。B的房屋预售宣传资料中也有“套内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房屋特征表述。工程完工后,B委托某房地产测量事务所对该房屋面积进行实测,其实测面积为106平方米,B要求A补..
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国务院下发了一系列调控房价的政策措施,特别是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房产新政”)后,对在此政策调整前已经签订的各类现房、期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带来诸多问题,如何合理的应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帮助由于政策调整而存在合同履行障碍的出卖人、买受人、..
不久她竟然遭遇车祸死亡。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如当事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承担还贷责任。于是,王君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约,支付死亡赔偿金105万余元。但化名保单究竟是否有效,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