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骐达”小汽车贬值损失案例
2009年6月13日,林先生驾驶“骐达”牌小汽车行驶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公益东桥时,被靳先生驾驶的大货车追尾,事故发生后林先生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后指导双方赶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确定靳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先生不负责任。追尾事故导致林先生的“骐达”汽车受损,经修理,实际发生修理费6000元。双方因对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林先生委托律师代理处理该起交通事故。
律师经调查得知,靳先生驾驶的大货车所有人为甲公司,事故发生时靳先生驾车行为是甲公司的职务行为,且该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律师代理林先生起诉甲公司、靳先生以及保险公司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林先生修车费、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用,并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过程中,甲公司称,肇事大货车虽登记在甲公司名下,但实际车主是王先生,只是挂靠在甲公司,对此靳先生也认可,因此我们又追加王先生为本案被告,法院同意。
在诉讼中,我方申请对“骐达”汽车进行车损减值鉴定。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09年9月23日出具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鉴定标的车损减值为人民币7000元。
丰台区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林先生财产损失2000元;王先生赔偿林先生车辆修理费4000元,车辆减值费7000元,并且承担鉴定费用800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并且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