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一样结论不同 一起交通事故诸多疑问待交警解答
东北网2月15日讯 (记者 张强)一起车毁两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先后作出了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两份《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变化,证据没有添加,使用的仍是同一法律条款,甚至事故分析一个字都没有改动,但两份《认定书》的结论却大不相同。事故中,哈尔滨市民张大来失去兄嫂,想到3个多月的奔波讨说法未果,想到兄嫂沉冤尚未火化,55岁的他手捧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顾乡大队出具的这两份《认定书》,涕泪横流。
哈尔滨市民张大来的哥哥叫张永来。2010年10月29日11时许,张永来驾驶微型面包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第五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灵江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货车相撞。事故中造成两车损坏,张永来和妻子两人死亡。
货车是否直行成关键
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顾乡大队民警勘察了现场。根据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面包车是由东向西行驶,货车是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而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的结果却是,货车肇事时的行驶方向为由北向南直线行驶。一个说货车左转,一个说货车直行,这两份结论完全不同的鉴定结果,将决定着谁来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0年12月10日,顾乡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认为,张永来驾驶面包车制动系不合格,行经路口时超速行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货车司机王某行经路口时超速行驶,瞭望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张永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面对这份《认定书》,张大来十分惊讶。“根据两车损坏的情形和交警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可以明显看出,当时货车在路口时是左转行驶的,而不是直行。”张大来说,假设货车在直行车道上直行,必须得左转才能与面包车相撞,这样才能与事故现场图和车辆受损的情况吻合。在这种情况下,货车在直行车道左转违章在先。反过来假设,货车在左转车道上直行,更是违章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款的规定,转弯的货车应该让直行的面包车先行,面包车没有让行货车的法定义务。
张大来说,这份《认定书》中没有体现货车左转违章在先的事实,是不符合事实的,所作出的结论也是错误的。张大来说,《认定书》中漏洞百出,结论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作出的,而第一款规定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认定书》中的主要责任。同时,他对“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结论不服。
什么都一样 两份《认定书》结论却不同
张大来向顾乡交警大队的上级部门——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支队复核意见认为,顾乡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采纳不充分,使用法律条款不准确,应进一步调查。同时撤销顾乡大队原事故认定,责令限期重新制作事故认定。
拿到支队的复核结论,张大来看到了一线曙光。2011年1月19日,顾乡大队第二份《认定书》下发,却让张大来再次失望。第二份《认定书》上,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方面,与第一份并无太大不同,只是更明确了货车是由北向南直线行驶;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方面,第二份《认定书》与第一份完全相同,引用的法律条款也一样,一字不差。但是结论却完全改变,在责任一栏里,写明面包车司机张永来和货车司机王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记者在第二份《认定书》上可以看到,顾乡交警大队没有写出新的证据,依据的仍旧是第一份《认定书》的法律条款,没有体现出做了进一步调查,但这两份《认定书》的结论却由主要、次要责任,变成双方同等责任。“顾乡交警大队是依据什么改变的结论呢?”张大来疑惑不解。
张大来对记者说,肇事时,在民警封锁的现场,哥嫂随身带的3万多元现金不翼而飞,至今没有下落;事情已经过去3个多月了,哥嫂的尸体还在殡仪馆存放着,存尸费已经花了3万多元;司法鉴定花了3万多元。“这事儿已经花了快10万块钱了,也没有个结果,不能让哥嫂安心走啊!”张大来哭着说。
诸多疑问待解答 顾乡交警大队拒绝采访
货车到底是在哪条车道上“直行”的?顾乡交警大队先后作出的两份《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变化,证据没有添加,使用同一法律条款,为什么结论却大不相同?“骏博”和“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结果不一样,顾乡交警大队采用“大华”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带着诸多问题,14日下午,记者来到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顾乡大队进行采访。
针对此事,顾乡大队主管事故方面工作的副大队长李书义称,他不能接受采访,但他已经让事故科科长刘凯负责详细解答此事。当记者来到事故科见到刘凯科长时,刘科长态度坚决地表示“不接受采访,要采访去找领导。”当记者再次去找副大队长李书义时,已经人去屋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