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买卖后,车辆的管理人和利益支配人发生了变化。《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意在确定机动车买卖后保险公司明确被保险人等基本情况,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交强险是投保人针对特定车辆而非特定人而向保险公司投的保险,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因该车受害的第三人,故该交强险车辆买卖后虽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只要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理赔。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