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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事故处理

日期:2012/7/2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事故处理

   【案例】
  张某某是某运输公司司机,2011年2月1日,张某某驾驶单位的小货车外出送货,当车辆行至某乡镇路段时,遇到同乡关某想要坐顺风车,于是张某某答应,关某便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在行至一路口时张某某的车辆与贾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关某受伤,被送往医院。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无法确定肇事双方违法行为和责任比例。事后,关某向张某某所在单位要求赔偿,遭到拒绝,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关某提出,自己在搭乘运输公司司机张某某驾驶的货车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轻伤。被告违反了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张某某提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提出,司机张某某出于好意让关某搭乘货车,属于无偿提供帮助的行为,与一般的客运合同关系不同。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不能认定张某某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关某人身损害的发生,本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本网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认为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肇事双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这就使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第三方的赔偿问题无法落实,引起了纠纷。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民法上的公平责任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处的“没有过错”还应包括:(1)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2)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3)确定一方当事人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交通事故赔偿中心特约交通事故专家张峰律师认为关某乘坐张某某驾驶的货车与他人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虽不能确认是何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但毕竟是两车的驾驶人共同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在被告张某某和某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在撞车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的情况下,两相撞车辆应公平承担因共同过错导致原告关某的人身伤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即由肇事双方各自承担1/2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某运输公司应当就其雇佣的司机张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张某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关某的人身损害的,某公司可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雇员关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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