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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交警执行公事使用他人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谁赔偿

日期:2012/7/2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人民警察法》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据此,交通警察为了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而使用他人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赔偿。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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