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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车辆出卖后并实际交付车辆,但未办过户,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12/11/1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车辆出卖后并实际交付车辆,但未办过户,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出卖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车辆出卖后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当然也就没有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根据该法仍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反之,若车辆出卖后并实际交付机动车,且已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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