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一规定,因为间接侵权人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自无异议。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认定间接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有诱导、怂恿、教唆的行为是比较困难的。有的案例在过错的要求上,并不以故意为条件。
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表现: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未经..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应当看到的是,网络是虚拟的,但是网站和网民都是现实中的主体。在网络社会中,最基本的主体就是网站和网民。网站是要经过注册的实体,要由现实中的人或者公司来经营。网民也是现实中的人,并非虚幻的人物。在虚拟的空间中,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人或者很少有人知道某一个网民的具体身份和地位,但是,网民不是虚拟的主体,是有具体的自然人作为其根据的。一个网民可..
刘某自2008年起就在苍山一家小企业打工,2011年11月29日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随后,刘某亲属在申请认定工亡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没有登记注册,属于非法用工。刘某亲属要求该企业给予赔偿,遭到拒绝。刘某亲属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企业给予一次性赔偿。
8年前,53岁的河北农民老赵从老家来到北京打工,被北京某劳服公司聘为保洁员,负责某居民小区的卫生保洁工作。由于老赵踏实肯干,负责的区域总是打扫得干干净净,劳服公司于2009年底又与老赵签订了截至2011年9月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老赵的月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劳服公司为老赵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
法院认为,马阿姨和蜂业公司的雇佣关系成立。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蜂业公司提出马阿姨并非在柜台边受伤,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上卫生间是正常生理现象,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蜂业公司以此否认她是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理由不能成立。另外,由于马阿姨选择雇佣关系提出诉请主张,蜂业公司要求追加WRM超市作为当事人,也不..
阿黄的亲人伤痛欲绝,他们认为超市作为雇佣方有义务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超市虽然对阿黄进行了培训,但对员工在实际操作中的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属于管理疏漏;并且超市的其他促销员在取货过程中也存在经常不使用货梯和安全绳的情况,超市明显存在监管过失。为此阿黄的家属将超市以及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38762.6..
M某工作时不慎发生工伤事故,治疗出院后要求公司赔偿各种损失费共计178262.5元。然而,双方却因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问题发生了纠葛。M某就职于某化工设备配件公司,刚进公司时,公司为钱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0年5月,钱某在工作时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在医院治疗期间,公司为钱某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并且公司在钱某休息期间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LI某作为SD县某化工厂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LI某在受伤时从事的工作虽与其本职工作不一致,但同样属于单位正常工作,其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所致。县人社局没有在受理LI某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程序瑕疵。但该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