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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出工伤单位须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日期:2012/7/2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出工伤单位须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刘某自2008年起就在苍山一家小企业打工,2011年11月29日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随后,刘某亲属在申请认定工亡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没有登记注册,属于非法用工。刘某亲属要求该企业给予赔偿,遭到拒绝。刘某亲属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企业给予一次性赔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据此,仲裁委作出裁决:该企业于15日内支付给刘某亲属一次性赔偿金及丧葬费等其他赔偿金51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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