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道义补偿责任的抗辩事由,除了第87条规定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还应该包括第28条规定的第三人原因和第29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作为其抗辩事由。
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该名词之所以为广大群众知悉,是因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过程中,常常为报刊、杂志所报道。
《婚姻法》第46条赐予了无过错方在其配偶与他人重婚或同居而致离婚的情况下,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的获赔方首先应是原有效婚姻的配偶方,其次该配偶方应是无过错一方。
探讨同居关系的界定问题,就必然会涉及到与之有关的事实婚姻问题。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属于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的;一种即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所谓事实婚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事实婚姻和狭义上的事实婚姻两种。从广义上讲,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
1984年3月,原告伍某某(男)与被告孙某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3月15日,伍某某与孙某某自愿在重庆市涪陵区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8月,孙某某与伍某某发生诉讼离婚纠纷,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7年4月16日,经法院调解:伍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伍某某所有;孙某某一次性给付伍某某困难帮助费16000元。孙某某与伍某某在2001年8月被法院..
清明节期间祭奠逝去的亲人,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传统文化和风俗。近年来,由于社会人口流动性加大、宗族约束力减弱、人们法律意识增强等原因,各地因祭奠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提起的诉讼也屡见报端。今天从北京法院系统了解到,近3年来,仅判决结案的“祭奠权”纠纷就有23起。在这些案件中,如当事人能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除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也得到了..
考虑适当经济补偿的原则。这主要是由于,首先,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这一特点就决定了赔偿数额无法采用等价赔偿原则;其次,从精神损害赔偿性质来看,赔偿数额对侵权人来说,体现为惩罚性,而对受害人来说,表现为补偿性,在给受害人精神抚慰的基础上,对其精神损失部分予以适当补偿,以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公认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证据是在法律事实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当事人一般又都是发生纠纷的过程的直接参与者,既了解能证明法律事实的各种证据的来源,也往往是原始书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公认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证据是在法律事实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当事人一般又都是发生纠纷的过程的直接参与者,既了解能证明法律事实的各种证据的来源,也往往是原始书证..